关于公开征集《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监管协议意见的有关意见反馈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的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保障我区产业发展空间,确保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深宝府〔2017〕18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府〔2018〕10号)等有关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及配套的《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书》。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局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www.365838.com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于2018年6月8日结束,共计收到市民朋友反馈意见7条,已采纳1条。现将意见反馈情况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关注和监督。
1.《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在预售前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落地产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如初创企业暂未符合准入条件,但其发展潜力确实巨大,是否就不能入园了?
答:此处所指的“拟落地产业项目”是推动带产业项目的“工改工”类城市更新工作,是指重点优质产业项目(更新范围内拟落地的龙头企业)。
2.《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相关产业的主管部门。如项目定位较综合,既有科技类也有文化类,或者既有先进制造类也有高科技类,那么,如何确定产业主管部门呢?
答:产业主管部门的主要按照责任分工不同,涉及职责交叉部分由区城市更新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确定。
3.《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第八条规定了乙方权利义务,其中第(三)款规定协议签订后,在未取得宝安区政府及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的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动。建议:产业项目重在运营,作为开发商,可能需要以股权合作方式引入专业运营机构。建议考虑这个可能性,并对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审批程序予以明确。
答:限制乙方股权变应作为产业监管的一部分内容,《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送审稿)》中已明确了相关监管内容。
4、《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第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其中第(三)款规定工期延误或逾期竣工的违约处罚。建议:不可抗力、政府原因等非乙方责任造成的延误,不应处罚。
答:采纳相关建议。
5.《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款规定了乙方有关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贡献率的承诺。问题:假设项目全部分割销售了,那么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贡献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产业项目中的若干实际经营者,要求乙方作出承诺不太合理。
答:产业监管协议中关于土地产出率等内容是《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送审稿)》中已明确的相关监管内容。
6. 《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六)款规定协议签订后,在未取得宝安区政府及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情况下,乙方的出资比例结利、项目公可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动。建议:参考对《深圳市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监管协议书》的建议。
答:限制乙方股权变应作为产业监管的一部分内容,《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送审稿)》中已明确了相关监管内容。
7、《宝安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八)款规定项目建成如乙方部分出售的,乙方应保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知晓并认可本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受让部分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项目的用途、产业定位使用工业楼字,接受甲方的监督,如乙方或受让方违约的,由受让方及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否乙方在出售时履行了披露义务,让受让方知晓并认可了本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受让部分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项目的用途、产业定位使用工业楼字,接受甲方的监督,就可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了?此处有一定歧义,建议优化文字表述。
答:告知受让方相关权利义务是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自身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无直接关联。